我国湿地面积广阔,我国湿地面积达8.04亿亩,占国土面积5.6%,居亚洲第一、世界第四,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多个方面数据显示我国湿地资源的丰富性。
我国湿地类型齐全,包括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等多种类型,并拥有世界独特的高原湿地类型,如青藏高原湿地。这些湿地不仅仅具备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还是众多珍稀动植物的栖息地,生物多样性极为丰富。
1.资源丰富:湿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土地资源,具有面积大、分布广泛的特点,为光伏发电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是开发滩涂光伏电站的理想场所。
2.环境友好:湿地光伏发电项目一般会用光伏+的模式,如渔光互补、盐光互补等,这种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经济环保效益的双丰收。通过合理规划利用湿地资源,既发展了清洁能源,又保护了湿地ECO,实现了可持续发展。
3.政策支持:随着全球能源转型的加速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的逐渐完备,湿地光伏发电项目得到了慢慢的变多的政策扶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推动光伏产业在湿地等未利用土地上的开发利用,为湿地光伏发电市场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4.技术创新:随着光伏技术的慢慢的提升和创新,湿地光伏发电项目的经济性和可靠性得到了显著提升。例如,漂浮式光伏电站的出现,使得在深水区也能建设光伏电站,逐步扩大了湿地光伏发电的应用场景范围。此外,高效光伏组件、智能化运维系统等技术的应用,也提高了湿地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效率和运维效率。
5.市场需求:随着全球对清洁能源的需求持续不断的增加,湿地光伏发电作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广阔的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尤其是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大背景下,湿地光伏发电作为减少碳排放、实现绿色发展的有效途径,将受到慢慢的变多国家和地区的青睐。
尽管湿地光伏发电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途,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一方面,湿地作为重要的生态系统,其保护和利用需要平衡。一些企业在未取得使用湿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光伏项目,给生态系统造成了潜在威胁。另一方面,湿地光伏发电项目的合规性也面临挑战。例如,湿地分级分类保护利用的政策尚不明朗,占用一般湿地发展沿海滩涂光伏等产业缺乏政策指导。
未来,随着全球能源转型的加速推进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政策的逐渐完备,湿地光伏发电市场有望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途。但同时,也需要加强生态保护意识,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政府、企业和公众应一起努力,推动湿地光伏发电市场的健康发展。
湿地光伏发电是水面光伏发电的一种特殊形式,二者在本质上相似,但湿地光伏发电特指在湿地环境中进行的光伏发电。
水面光伏发电是指在水塘、小型湖泊、水库、蓄水池等水域环境建设的光伏电站,旨在解决传统光伏发电占地面积大的问题。
2.由于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产生的费用,再加上太阳能电板通常寿命可达年,因此建成之后除了少量维护所需的开支之外,基本不会产生其他的成本,在经济上相当划算。
湿地光伏发电通常指的是在湿地ECO(如沼泽、滩涂等)中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湿地环境具有独特的水文、土壤和生物特征,对光伏组件的安装和维护可能提出特别的条件,通过在水面上建立漂浮式光伏电站,不占用土地资源,可有效缓解光伏用地受限的问题。同时,由于水体的冷却效应,湿地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量通常能高出同等条件下的屋顶或地面光伏发电系统。此外,湿地光伏发电还能与渔业养殖等相结合,形成渔光互补等光伏+商业模式,实现发电与渔业增收的双重收益。
湿地光伏发电和水面光伏发电都可以与渔业养殖等相结合,形成渔光互补等光伏+商业模式,实现发电与渔业增收的双重收益。
2.在经济效益方面,两者都通过节约土地资源、提高发电量等方式减少相关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它们也有助于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具有积极的社会效益。
湿地光伏发电的优越性大多数表现在综合利用资源、高效发电、促进绿色能源转型及生态修复等方面
首先,湿地光伏发电能够综合利用海域或滩涂资源,节约宝贵的土地资源。相比于陆地光伏,沿海滩涂光伏具有发电量高、土地占用少等特点。水面开阔无遮挡,日照时间比较久且利用充分,使得沿海滩涂光伏的发电量较陆地光伏高出5%至10%,实现了能源的高效转换利用。
其次,湿地光伏发电有助于促进绿色能源转型。在“双碳”背景下,发展沿海滩涂光伏,拓展新能源应用场景,具备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用电需求量大,是实现绿色能源转型的重点地区。由于土地资源珍贵,而滩涂资源丰富,因此在东部沿海滩涂发展光伏产业,成为解决我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供给和需求不平衡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
此外,湿地光伏发电还能促进生态修复。通过采用清洁、高效的光伏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盐碱、滨海等滩涂地修复生态。例如,一些项目在实现光伏发电的同时,还结合了渔业养殖,使得曾经的“无望之地”焕发出新的生机。这种“发电+养殖”的模式,既实现了经济效益,又促进了生态修复。
综上所述,湿地光伏发电在资源利用、能源转换效率、绿色能源转型以及生态修复等方面均表现出显著的优越性。
2024年,违法占用林地、草地而被处罚的光伏项目不胜枚举,个别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此外,各地在核查光伏项目用地合规性后,已陆续取消了部分光伏项目指标。
2025年,光伏用地政策方面依旧严格,且呈现趋紧态势。受此影响,复合光伏项目选址风险仍存,而随着光伏可利用地规模的慢慢地减少,将进一步抬升光伏用地成本
1.土地成本:湿地光伏发电与水面光伏发电都具备节约土地资源的优势,不占用耕地或林地等稀缺土地资源。然而,湿地作为独特的生态系统,其保护和恢复的成本可能较高,这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湿地光伏发电的经济性。
相比之下,水面光伏发电通常在水塘、小型湖泊、水库等相对开放且稳定的水域环境中建设,这些水域的获取和使用成本可能相对较低。
2.运维成本:湿地光伏发电的运维成本可能受到湿地环境特殊性的影响,如湿地中的生物活动、水位变化等可能对光伏组件的安全和稳定能力构成挑战,从而增加运维难度和成本。
水面光伏发电在运维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因为水域表面灰尘较少,清洗更方便,有利于减少运维成本。
水面光伏发电:由于水体对光伏组件的冷却效应,能抑制组件表面温度上升,来提升发电量。这一优势在湿地光伏发电中同样有几率存在,但具体效果还需考虑湿地环境的特殊性。
湿地光伏发电:如果湿地环境的水体条件适宜,也可能带来类似的冷却效应,来提升发电量。但湿地环境的复杂性也可能对光伏组件的发电效率产生其他影响,如土壤湿度、植被遮挡等。
水面光伏发电:在某些情况下,水面光伏发电可以与渔业养殖相结合,形成渔光互补模式,实现发电与养鱼的双重收益。
湿地光伏发电:湿地环境本身就具有丰富的生态资源,因此湿地光伏发电在保护湿地生态的同时,也可能通过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方式获得附加收益。然而,这需要项目开发者在设计和运营过程中最大限度地考虑湿地生态的保护和利用。
2024年,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水平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这份政策文件对光伏、风电等绿色能源开发提出了明确的土地利用规范,从鼓励、限制到禁止的分类管理中,能够准确的看出,我国在推动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平衡考量。
该文件精确指出,新增海上风电项目应布局在离岸30千米以外、或水深大于30米的海域。这一政策从2022年起就有调整预期,现在正式落地。这一个文件还细化了光伏项目的用地分类管理。该文件里面提到如,鼓励在沙漠、戈壁等荒漠区域开发光伏项目,限制在滩涂和沼泽湿地上建设,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级保护林地等项目则明确禁止。
湿地光伏建设虽然未被完全禁止,但也存在因开发导致生态功能减弱的风险,需更加谨慎。所以,要做好环境影响评价(EIA),尤其是生物多样性的监测与评价。
在东北三江平原、大兴安岭、小兴安岭、长白山地、四川若尔盖、青藏高原,以及长江及淮河中下游、黄河及海河下游和大运河沿岸的东部平原地区,蒙新高原地区,还有东部及南部沿海区域等地。
东北湿地区:位于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及内蒙古东北部,以淡水沼泽和湖泊为主,同时包括河流和人工湿地1。
黄河中下游湿地区:包括黄河中下游地区及海河流域,涉及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西、陕西、山东7省(市),该区天然湿地以河流为主。
长江中下游湿地区:包括长江中下游地区及淮河流域,涉及湖北、湖南、江西、江苏、安徽、上海、浙江7省(市),是我国淡水湖泊分布最集中和最具代表性地区。
滨海湿地区:涉及我国滨海地区的11个省(区、市),其中,杭州湾以北的滨海湿地由环渤海滨海和江苏滨海湿地组成,杭州湾以南的滨海湿地以岩石性海滩为主。
其他湿地区:如东南华南湿地区、云贵高原湿地区、西北干旱湿地区等,这些地区的湿地类型多样,包括河流、水库、湖泊、沼泽等。
此外,青藏高原还蕴藏中国80%以上的高原湿地,其中65%以上是沼泽。我国的湿地分布广泛,类型丰富,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具备极其重大意义。